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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20條

結構部分材料承載荷重所生之應力值,除不得超過第五條第八條規定之容許應力值外,並應依下表規定計算: ┌────┬─────────────────────────┐ │荷重狀態│ 荷 重 組 合 │ ├────┼─────────────────────────┤ │ A │M〔Ψ(垂直動荷重)+(垂直靜荷重)+(水平動荷重│ │ │)〕+(熱荷重) │ ├────┼─────────────────────────┤ │ B │M〔Ψ(垂直動荷重)+(垂直靜荷重)+(水平動荷重│ │ │)〕+(作業時之風荷重)+(熱荷重) │ ├────┼─────────────────────────┤ │ C │(垂直動荷重+垂直靜荷重+地震荷重+熱荷重)或(垂│ │ │直動荷重+垂直靜荷重+衝擊荷重+熱荷重)或(垂直靜│ │ │荷重+停止時之風荷重+熱荷重) │ ├────┴─────────────────────────┤ │備註:表中Ψ及M分別表示下列之值: │ │1.Ψ:衝擊係數,依下式計算之值。 │ │(1)伸臂起重機 │ │ │ │ Ψ=1+0.3V │ │ │ │ 但1+0.3V <1.10 時Ψ=1.10 │ │ │ │ 1+0.3V>1.30 時Ψ=1.30 │ │ │ │(2)其他類型起重機 │ │ │ │ Ψ=1+0.6V │ │ │ │ 但1+0.6V <1.10 時Ψ=1.10 │ │ │ │ 1+0.6V>1.60 時Ψ=1.60 │ │ │ │ 式中之 V:上升之額定速率值(公尺/秒) │ │ │ │2.M:作業係數,依附表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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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