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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25條

纜索起重機之拉條,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安定支柱頂部之拉條數,應為二條以上。 二、不得接近於架空電路。 三、以鋼索為拉條時,應以鋏、環首、套管等金屬具緊結於支柱、牽索用固定錨或具有同等以上堅固物。 四、應以鬆緊螺旋扣等金屬具拉緊,並應有防止螺旋扣扭轉鬆脫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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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