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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3條

固定式起重機結構部分之材料,應符合下列國家標準(以下簡稱 CNS),或具有同等以上化學成分及機械性質之鋼材。但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耐蝕鋁合金等材料,不在此限。 一、CNS 575 規定之鋼材。 二、CNS 2473 規定之 SS400 鋼材。 三、CNS 2947 規定之鋼材。 四、CNS 4269 規定之鋼材。 五、CNS 4435 規定之 STK400、STK490 或 STK540 鋼材。 六、CNS 4437 規定之十三種、十八種、十九種或二十種鋼材。 七、CNS 7141 規定之鋼材。 八、CNS 11109 規定之鋼材。 九、CNS 13812 規定之鋼材。 前項結構部分不包括階梯、攀登梯、扶手、走道、駕駛室、護圍、覆罩、鋼索、機械部分及其他非供支撐吊升荷物部分等。 吊升荷重未滿五公噸之纜索起重機,其結構部分之塔、支柱及牽條之材料,得使用木材。但不得有影響強度之裂隙、蛀蝕、節疤或木紋傾斜纖維等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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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