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 第42條
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42條
頂升式吊升裝置之保持機構,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具有保持鋼索等必要之功能。 二、具有防止所有保持機構同時開放及失去功能者。 前項頂升式吊升裝置,指具有數個保持機構,以動力伸縮使交互開閉該等保持機構,藉由鋼索等吊升或卸放荷物之裝置。 前二項所定之保持機構,指夾緊鋼索、鋼棒等加以保持之機構。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41條
看 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全文
第4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