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 第50條

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50條

設置於屋外之起重機,應設有直行之防止逸走裝置,其性能應足以承受依下式計算所得之風荷重: W=1180 4√h CA 式中之 W、h、C 及 A 分別表示下列之值: W :風荷重。單位:牛頓 H :起重機受風面自地面起算之高度值(公尺)。但高度未滿十六公尺者 ,以十六計。 C :風力係數,依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 A :受風面積,依第十六條第四項規定。 前項之風荷重,應以起重機之逸走最不利之狀態計算之。
AI 白話解釋
← 第49條看 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全文第5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