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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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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58條
使用鋼索或吊鏈懸吊駕駛室或駕駛台,並隨荷物同時升降之固定起重機,應於該駕駛室或駕駛台置有二條以上獨立捲揚用鋼索或吊鏈懸吊之。 前項起重機,應設有如捲揚用鋼索或吊鏈斷裂時,能自動控制該駕駛室或駕駛台下降之裝置。但駕駛室或駕駛台之揚程在二‧五公尺以下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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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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