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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第9條

新污染源排放之污染物,於附表中列有換算常數值者,應依第七條第八條所定計算方法分別計算排放管道高度之較高者,為其排放管道高度。 主管機關於處理對既存污源之陳情案件時,得命該既存污染源改善其排放濃度或準用前項規定變更其排放管道高度。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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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