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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規費收費標準
一句話看懂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規費收費標準規範了對固定污染源排放空氣污染物所要徵收的規費標準與計算方式,以期透過經濟誘因來促使污染源採取控制措施,減少空氣污染物的排放。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9-10-07・共 7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標準依空氣污染防制法(以下簡稱本法)
第九十一條
第二項及規費法
第十條
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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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公私場所申請附表之審查項目,應依附表所列費額向審核機關繳納審查費。 公私場所同時提出數項申請文件者,除附表另有規定外,其應繳納之審查費應分開計算,再合併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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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審核機關受理前條申請,除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應通知公私場所於七日內繳納審查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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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標準所規定之各項費用繳納後,除有誤繳或溢繳情形,得依規費法相關規定辦理者外,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費或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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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依本法申請核發固定污染源設置或操作許可證、燃料使用許可證、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使用許可證時,應繳納證書費新臺幣五百元;申請換發或補發許可證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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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標準所定審核機關,於公私場所依本法規定申請、變更、異動、展延各項許可證或申請其他空氣污染防制審查項目時,除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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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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