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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13條

申請經營固定通信業務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完備者,不予受理: 一、未依規定繳交審查費者。 二、違反第八條規定者。 三、違反第九條規定者。 四、違反第十條規定者。 五、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者。 六、違反第十二條之一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者。 申請人於經核可籌設後,有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所定情事者,廢止其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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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