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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 第31條
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31條
申請人取得特許執照前,得向既有經營者請求諮商網路接續、共用管線基礎設施、出租電路、國際通信必要設施等相關事宜。 前項諮商,其程序及方法由主管機關統一安排,既有經營者應配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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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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