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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39條

經營者或取得籌設同意書者為建設微波鏈路及固定無線接取設備所需申請使用之頻率,主管機關得視相關技術發展及頻率資源使用情形依規定核配之。 經營者經撤銷或廢止特許時,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無線電頻率使用之核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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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