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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5條

經營固定通信業務者應經主管機關特許並發給執照,始得營業。 受理申請經營固定通信業務特許案件之起迄日期,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主管機關為開放固定通信業務,得設審查委員會,負責申請特許案件之審查。 固定通信業務審查作業要點,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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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