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 第63條
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63條
經營者於營運初期有必要向他經營者租用國際通信所需之衛星或海纜設施者,他經營者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前項租用國際通信所需設施之條件,由經營者相互間依公平合理原則協議之。 經營者如因技術限制請求租用國際海纜登陸站或內陸鏈路設施者,其租金應依出租人之成本計算之。 第二項協議簽訂後,請求之一方應於一個月內檢具協議書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62條
看 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全文
第6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