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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68條

經營者與他國電信業者間,就國際網路話務處理及國際通信費用攤分之協議,應於完成協議後一個月內檢附協議書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國際通信費用攤分之國際慣例有重大變更,或他國電信市場競爭情況改變,或有其他重大事由者,主管機關得公告變更前二條規定之適用國家,經營者應按公告後內容調整其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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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