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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出差旅費規則 第3條

各機關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對公差之派遣,應視公務性質及事實需要詳加 審核決定,如利用公文或電話可資處理而達成任務者,不得派遣公差。 出差期間,各機關長官或授權代簽人,視事實之需要,應予事先規定,非 有特殊原因不得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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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