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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廠商標價優惠實施辦法 第3條

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所稱外國廠商,指未取得我國國籍之自然人或依外國法律設立登記之法人、機構或團體。 允許廠商共同投標之特定採購,國內廠商與外國廠商共同投標,國內廠商符合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者,該共同投標廠商得視同國內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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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