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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廠商標價優惠實施辦法
› 第8條
國內廠商標價優惠實施辦法 第8條
機關辦理特定採購,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以標價優惠得標之國內廠商,於履約期間應向機關提出與
第六條
有關之國內產製或供應證明文件,以供查核。 依前項規定決標予國內廠商之契約並應訂明得標廠商未依契約規定提供國內產製或供應項目者,機關得採行下列措施。 一、終止契約。 二、解除契約。 三、追償決標價高於外國廠商標價之損失。 四、不發還履約保證金。 五、依本法
第七十二條
第一項規定通知廠商限期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或換貨。 六、依本法
第一百零一條
規定辦理。 七、契約規定之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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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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