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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機場航空器起降額度管理辦法
› 第2條
國內機場航空器起降額度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國內機場:係指臺中清泉崗、嘉義、臺南、花蓮、馬公等五所軍民合用機場。 二、機場航空器起降額度:係指航空器於同一國內機場之一起一降之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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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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