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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機場航空器起降額度管理辦法 第8條

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民航局得將其機場額度之一部或全部收回: 一、未依所提營運計畫之審查結果確實執行。 二、擅自停班、併班或減班,經民航局要求限期改善而未改善。 三、違反附件二之國內機場使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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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