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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稻米安全存量標準 第2條

為維護國家糧食安全,穩定糧食供應,主管機關應於國內適當場所儲備不低於三個月稻米消費量之安全存量。 前項稻米月消費量,依前一年國內稻米總消費量除以十二個月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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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