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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長途電話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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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長途電話規則 第11條
叫人通話之發話人,除指定某一受話人外,並得同時指定一人為受話代表 人,或指定受話人當地之另一電話號碼,以利接話。 傳呼通話之發話人,除指定某一受話人外,並得同時指定一人為受話代表 人,但受話代表人以與受話人在同一地址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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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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