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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長途電話規則 第27條

用戶租用長途電話電路,得申請為左列特別用途: 一、互接使用:租用電路二路以上,互相連接使用。 二、交替使用:租用電話在通話時間以外,改作電報及傳真使用。 三、分歧使用:租用電路之一端或二端,加裝市內電路一路或多路使用。 四、混合使用:租用電路同時作通話及通報使用。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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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