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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長途電話規則 第33條

經營者應就其提供服務之主要資費,於實施前按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公式 計算,報請電信總局核轉交通部核定後實施;次要資費,由電信總局核定 ;變更時亦同。 前項主要資費及次要資費、其項目由電信總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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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