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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長途電話規則 第4條

電信機構開放國內長途電話業務之時間、地點、方式、種類及其他新業務 ,由電信管理局按當地設備情形分別擬訂,報請電信總局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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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