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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長途電話規則 第53條

一般租用之長途電話電路租費按月計收,其起租月及停租月之租費,每日 收取全月租費三十分之一。 臨時租用之長途電路電話租費,按一般租用者加倍計收,並按日計算,即 每日以全月租費十五分之一計收,但最多以收取相當於一般租用者一個月 之月租費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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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