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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史館史料複印規則 第2條

經整理完成史料,不涉及本規則第三條規定之情形者,由主管單位斟酌檔 案內容及保存狀況,提供複印。其已製成微捲或屬電子文件者,以提供微 捲或電子文件複印為原則,並依「國史館微捲閱讀機使用規則」辦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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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