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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古文書閱覽複製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古文書」,係指國史館臺灣文獻館(以下稱本館)所收藏字據、簿冊或證書等記載於紙或絹上之文字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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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