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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史館臺灣文獻館組織條例 第2條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以下簡稱本館)掌理下列事項: 一、臺灣史事研究及志書修纂等事項。 二、史料與珍藏史籍之編譯、研究、出版、學術研討會之辦理及定期性刊物之編印發行等事項。 三、圖書、期刊、手稿、古文書、風土民俗、圖片、地圖等史料之採集及文獻資料之整理、登錄、編目等事項。 四、文獻史料之蒐集、整理、典藏、展示、研究、出版及推廣等事項。 五、文獻史蹟之蒐集、勘考、展示、推廣及交流等事項。 六、文獻史料數位化、資訊服務之規劃建置及協調推動等事項。 七、其他有關臺灣文獻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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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本館設採集組、整理組、編輯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第4條本館設秘書室,掌理議事、公共關係、文書、檔案、印信、出納、事務管理、財產管理及其他不屬於各組…第5條本館置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綜理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6條本館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三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職等;專門委員一人或二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第7條本館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第8條本館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第9條第五條至第八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第10條本館辦事細則,由本館擬訂,報請國史館核定之。第11條本條例施行日期,由總統府會同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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