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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辦事細則 第4條

本館館長承國史館館長之命綜理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副館長襄助館長處理館務;主任秘書綜核文稿,處理事務;組室主管人員就其主管事務或交辦事項,指揮監督所屬職員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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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