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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功能分區圖及使用地繪製作業辦法
› 第9條
國土功能分區圖及使用地繪製作業辦法 第9條
國土功能分區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收到核定函之日起三十日內與使用地土地清冊(圖)一併公告,且應於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有關鄉(鎮、市、區)公所公開展覽,其展覽期間不得少於九十日;其公告時間及重點應登載於政府公報、新聞紙,並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適當方法廣泛周知。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前項公開展覽時,應將國土功能分區圖、使用地土地清冊(圖)及繪製說明書以紙本或網際網路方式公開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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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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