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土復育促進地區劃定及復育計畫擬訂辦法 › 第6條

國土復育促進地區劃定及復育計畫擬訂辦法 第6條

國土復育促進地區經劃定後,劃定機關應擬訂復育計畫,載明下列事項: 一、劃定依據。 二、環境現況基本資料及分析。 三、劃定範圍:以比例尺不小於五千分之一之地形圖或相片基本圖繪製。 四、計畫年期。 五、劃定目的。 六、復育標的。 七、執行事項。 八、禁止、相容與限制及土地使用建議事項。 九、執行機關、經費及進度。 十、變更要件。 十一、其他相關事項。 國土復育促進地區涉及原住民族土地,應於計畫內載明部落參與執行及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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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