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土永續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第3條

國土永續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3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使用許可案件所收取之國土保育費。 二、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三、自來水事業機構附徵之一定比率費用。 四、電力事業機構附徵之一定比率費用。 五、違反本法罰鍰之一定比率提撥。 六、民間捐贈。 七、本基金孳息收入。 八、其他收入。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國土永續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