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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測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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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測繪法 第18條
機關辦理應用測量達一定規模或條件者,其測量計畫應送該管主管機關備查;其變更計畫者,亦同。 機關依前項測量計畫完成測量後,應於六個月內將測量成果送該管主管機關建檔管理。 軍事機關辦理應用測量有涉及軍事機密者,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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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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