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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測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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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測繪法 第34條
經營或受聘於測繪業之測量技師及測量員,為專任之繼續性從業人員,應在該測繪業執行業務,不得兼任其他業務或職務。但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兼任教學、研究、勘災、鑑定或其他業務、職務者,不在此限。 測繪業負責人知其專任之測量技師及測量員有違反前項規定之情事者,應通知其專任之測量技師及測量員限期就兼任工作、業務辦理辭任;屆期未辭任者,應予解任其專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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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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