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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計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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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計畫法 第1條
第 一 章 總則
為因應氣候變遷,確保國土安全,保育自然環境與人文資產,促進資源與產業合理配置,強化國土整合管理機制,並復育環境敏感與國土破壞地區,追求國家永續發展,特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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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2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3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國土計畫:指針對我國管轄之陸域及海域,為達成國土永續發展,所訂定引導…
第4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辦理下列事項:一、全國國土計畫之擬訂、公告、變更及實施。二、對直轄市、縣(市)…
第5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公布國土白皮書,並透過網際網路或其他適當方式公開。
第6條
國土計畫之規劃基本原則如下:一、國土規劃應配合國際公約及相關國際性規範,共同促進國土之永續發…
第7條
行政院應遴聘(派)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及有關機關代表,召開國土計畫審議會,以合議方式辦理下列…
看 國土計畫法 全文
第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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