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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計畫法 第8條

國土計畫之種類如下: 一、全國國土計畫。 二、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 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全國國土計畫時,得會商有關機關就都會區域或特定區域範圍研擬相關計畫內容;直轄市、縣(市)政府亦得就都會區域或特定區域範圍,共同研擬相關計畫內容,報中央主管機關審議後,納入全國國土計畫。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擬訂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時,得辦理鄉村地區整體規劃,並視實際需要研擬鄉村地區計畫,納入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並得另以附冊方式定之。 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應遵循全國國土計畫。 國家公園計畫、都市計畫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訂之部門計畫,應遵循國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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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