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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出差旅費規則 第11條

生活費之計算按核定之出差日數為準,其途程往返時間,得按出差人員實 際搭乘飛機通常所需時日,連同事先必須提前到達目的地,辦理一切準備 事宜,及事後等候交通工具之日數,按左列日數為最高標準,併入公差日 數核計: 一、歐洲地區五天。 二、北美洲地區五天,中南美洲地區六天。 三、亞太地區四天,亞西地區五天。 四、非洲地區六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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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