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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出差旅費規則 第2條

前條所稱因公出差,以左列各項任務人員為限: 一、應友邦政府行政首長、外交機關之正式邀請,或外交上有特殊機密任 務需要出國訪問,或報聘者。 二、代表政府出席國際會議者。 三、因業務需要出國考察視察談判者。 四、其他公務奉准出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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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