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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出差旅費規則 第4條

出差人員乘坐交通工具之等次,按左列規定辦理。 一、飛機及輪船:院長、副院長、部會首長、大使、公使、特使及其他特 任 (派) 人員之報聘、出席重要國際會議及專案指派或應友邦政府邀 請訪問等,得乘頭等座 (艙) 位,部會副首長、簡任級人員乘商務艙 或相當之座 (艙) 位,薦任級以下人員乘經濟座 (艙) 位。 二 火車及長途汽車:按實際需要乘坐,不分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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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