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國外出差旅費規則
› 第4條
國外出差旅費規則 第4條
出差人員乘坐交通工具之等次,按左列規定辦理。 一、飛機及輪船:院長、副院長、部會首長、大使、公使、特使及其他特 任 (派) 人員之報聘、出席重要國際會議及專案指派或應友邦政府邀 請訪問等,得乘頭等座 (艙) 位,部會副首長、簡任級人員乘商務艙 或相當之座 (艙) 位,薦任級以下人員乘經濟座 (艙) 位。 二 火車及長途汽車:按實際需要乘坐,不分等次。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3條
看 國外出差旅費規則 全文
第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