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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出差旅費規則 第8條

出差人員在同一地點駐留一個月以上者,除出席國際會議人員按實支給外 ,其餘出差人員生活費之支點,按左列規定辦理: 一、在同一地點留駐一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者,自第二個月起按八折支給 。 二、在同一地點留駐三個月以上者,自第四個月起按七折支給。 三、出差人員不得藉故在非任務所在地點停留,規避以上一、二兩款規定 。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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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