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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捐贈麻醉藥品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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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捐贈麻醉藥品管理辦法 第2條
各機關團體或學術研究機構接受國外捐贈麻醉藥品時,須先將品名、數量 、用途及捐贈者名稱、地址報經麻醉藥品經理處 (以下簡稱麻經處) 轉報 行政院衛生署 (以下簡稱衛生署) 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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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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