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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人員出國出境管理辦法 第5條

本院人員辦理業務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退離職或移交國家機密未滿三年,或滿三年經延長管制者,應經核准,始得出國(境)。 前項人員申請出國(境)之核准權責,比照前條第二項規定辦理。但屬政府機關代表之董事、監事,應由董事長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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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