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 › 第15條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 第15條

公有財產借用期間,如有擴充、改良或修理等情事,收回時借用機關不得請求償還其費用;如有恢復原借用前狀況必要時,借用機關應無條件回復原狀。
AI 白話解釋
← 第14條看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 全文第1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