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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 第17條

中科院於業務範圍內得出租、利用或委託經營公有財產, 所生之收益列為中科院之收入。 前項出租、利用或委託經營不含智慧財產權。 出租、利用及委託經營之土地,不得供建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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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