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 › 第21條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 第21條

出租、利用或委託經營期限如下: 一、出租不動產: (一)土地:十年以下。 (二)建築改良物:五年以下。 (三)配合政府政策辦理之不動產出租:二十年以下。 二、出租動產:一年以下。 三、委託經營:五年以下。 四、利用:每次或每期三個月以下。 前項契約期限屆滿前,中科院得與原承租或受託經營者議價續約一次,並以載明於原招標文件者為限;利用不得續約,有逾三個月之使用需求者,應改以出租方式辦理。
AI 白話解釋
← 第20條看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 全文第2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