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 › 第25條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 第25條

契約期限屆滿時,承租、受託經營或利用者應停止使用。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公有財產應無償歸還中科院。
AI 白話解釋
← 第24條看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 全文第2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