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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 第31條

第二十九條智慧財產權之授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終止授權: 一、智慧財產權在境外實施,且未經中科院同意。 二、專屬被授權人自取得專屬授權後,無正當理由不行使該權利達二年以上。 三、違反再授權之規定。 四、其他違反法令或違反授權契約之重大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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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