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
› 第4條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 第4條
前條公有財產,其範圍如下: 一、土地與其改良物及天然資源(以下簡稱不動產)。 二、機械及設備、交通運輸及設備、雜項設備(以下簡稱動產)。 三、地上權、地役權、典權、抵押權、智慧財產權(含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及其他財產上之權利(以下簡稱權利)。 四、其他可供公用或應保存之有形或無形財產。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財產之詳細分類,依照行政院財物標準分類辦理。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3條
看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 全文
第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