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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 第8條

中科院之公有財產,應定期編造財產增減表及結存表、財產目錄總表,陳報監督機關轉送財政部或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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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