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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績效評鑑辦法 第4條

評鑑會委員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謀本人及其關係人之利益;其利益迴避之範圍,準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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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